防雷安全規定 第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及其它建、構筑物應設置防止直接雷擊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第二條 對排放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汽或塵粉的放空管、風管等,在管頂或其附近位置裝設避雷針,針尖應高出管頂不小于3米,其保護范圍宜高出管頂不小于2米。第三條 為防止雷電感應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車間內的金屬物,如設備、管道、構架、電纜外皮等較大的金屬構件應作良好接地,并與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歐。第四條 可燃、易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封閉式金屬貯罐,當頂部罐壁鋼板厚度大于4 毫米時,可不設接閃器,但罐體必須良好接地,接地點不小于兩處,間距不大于30米,其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第五條 有爆炸危險的金屬封閉油罐,可燃氣體貯罐及工藝裝置,若其容積較大或較重要時,宜采用獨立避雷針保護,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歐,獨立避雷針與放空管,呼吸閥等水平距離應不小于 3-5米,避雷針保護范圍的邊緣高出放空管,呼吸閥最遠端應不小于2米,針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閥頂端應不小于3米,考慮防靜電感應和防雷電感應的要求,貯罐仍應按接地點不少于2處,間距不大于30米,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的要求進行良好接地。第六條 避雷針與5000立方米以上貯罐呼吸閥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5米,針尖高出呼吸閥也應不小于5米。第七條 輸送可燃,易燃液體及可燃氣體,可燃性固體的架空管道,每隔20-25米應接地一次,接地電阻不超過30歐,埋在地下金屬管線,不需進行專門接地。第八條 凡貯存閃點45℃以下易燃液體貯罐應做到:1、貯罐的呼吸閥及熱工測量裝置應進行重復接地,即與貯罐的接地體用金屬線相連。2、呼吸閥應是防火呼吸閥,有完好的阻火層,每年定期檢查二次,及時清洗,更換被腐蝕損壞的銅網,確保其防火性能良好。3、罐頂檢測孔,只允許檢測時打開,平時要確保檢測孔封蓋嚴密。4、雷雨時嚴禁工人上罐頂作業,雷雨時禁止進行收、付油工作。第九條 除甲類生產廠房和甲類庫房外,如為金屬面的建(構)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為接閃器。第十條 接閃器應鍍鋅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第十一條 避雷保護裝置的引下線應建(構)筑物外墻敷設,并經最短的線路接地,一個建筑物的引下線一般不少于兩根,建(構)筑物的金屬構件(如消防梯)可作為引下線,但其所有部件均應連成電氣通路。第十二條 為了使防雷裝置具有可靠的保護效果,必須建立必要的維護保養和檢查制度。1、每年應在雷雨季節之前做定期檢查,如遇特殊情況時,還應進行臨時性檢查。2、檢查是否由于維修建筑物或建筑物自身變形,使防雷裝置的保護情況發生變化。3、檢查各處明裝導體有無因銹蝕損傷而折斷的情況,如發現銹蝕在30%以上時則必須及時更換。4、檢查接閃器有無因接受雷擊后而發生熔化和折斷,避雷器瓷套有無裂紋,碰傷情況,并應定期進行預防性實驗。5、檢查引下線在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一段的保護處理有無被破壞情況。6、檢查明裝引下線有無在驗收后又裝設了交叉或平行電氣線路。7、檢查斷接卡子有無接觸不良情況。8、檢查木結構的接閃器支架有無腐朽現象。9、檢查接地裝置周圍土地有無沉陷現象。10、測量全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若發現接地電阻值有很大變化時,應對接地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可補打電極。11、檢查有無因挖土,鋪設其它管道或種植樹木而挖斷接地裝置。第十三條 雷暴時,非工作急需,應盡量少在戶外逗留。在戶外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依靠建筑物和高大樹木屏蔽的街道躲避雷雨,要注意離開墻壁和樹干8米遠。第十四條 雷暴時,應盡量離開小山、小丘和隆起的小道,盡量離開池旁、水邊,盡量離開鐵絲網,金屬曬衣繩和旗桿、煙囪、孤獨樹木附近。還應盡量離開沒有防雷保護的小建筑和其它設施。第十五條 雷暴時,在戶外應注意雷電浸入波的危險。應離開動力線、照明線、電話線、廣播線、收音機和電視機電源線,引入室內的電視機天線及其相連的各種導體,以防止這些線路或導體對人體的二次放電,雷暴時,人體最好離開可能傳來雷電浸入波的線路和導體1、5米以上。應當指出,僅僅關上開關對防止雷擊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第十六條 雷暴時,應注意關閉門窗,防止球形雷進室內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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