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4-10-0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氣象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氣象條例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 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范氣象工作,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運行安全,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氣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公共氣象數據開放應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堅持氣象事業科技型、基礎性、先導性社會公益事業的定位,適應瀕江臨海和超大城市的特點,推進氣象現代化建設,構建科技領先、監測精密、預報精準、服務精細、人民滿意的現代氣象體系。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氣象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氣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氣象事業發展規劃,并將相關內容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氣象工作,并對有關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的氣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的氣象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相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氣象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應急管理、水務(海洋)、交通、財政、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氣象事業發展運行財政保障機制。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財政部門完善落實氣象雙重計劃財務制度,落實地方事權范圍內財政投入保障。
第七條??本市加大對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的投入,加強氣象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強化數值預報、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超大城市精細化氣象服務、氣候變化等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在氣象領域的融合應用。
氣象主管機構和科技、經濟信息化、教育、數據等部門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推進氣象人才高地建設,開展氣象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開發氣象大模型等技術產品,促進氣象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與推廣。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大氣象科普產品和服務供給,向社會普及氣象基礎知識、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等,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應對能力。
本市鼓勵學校開展氣象科普教育,組織相關實踐活動,與相關科研院所、科普場館、科學技術社團合作開展氣象科普活動。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教育部門加強指導。
本市加強氣象科普場館和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設氣象科普場館和設施,推動氣象科普資源共建共享。
第九條??本市推動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共同促進氣象事業發展的工作機制,加強在氣象業務、氣象災害防御、氣象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協作聯動,提升區域一體化氣象工作水平。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國際、國內其他地區的氣象工作交流和合作,支持開展跨行業、跨領域氣象學術交流和合作。
第十條??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本市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進行氣候監測、分析和評價,定期發布本市氣候狀況公報。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氣候狀況和氣候變化趨勢,統籌考慮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的可利用程度,科學合理布局氣候資源利用項目。
第二章? 氣象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集約共享的要求,依法推進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氣象設施建設,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
第十二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海洋)、交通、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生態環境以及民航等部門,編制本市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統籌氣象設施的建設和空間利用需求。本市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相關內容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三條??氣象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氣象設施建設規劃以及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氣象主管機構和水務(海洋)、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以及民航等行業主管部門設置氣象設施時,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水務(海洋)、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以及民航等行業主管部門共享氣象設施設置情況。
第十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編制氣象探測設施布點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氣象探測設施的布點范圍、設置條件、建設運維責任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探測設施設置、建設運維等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服務。
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橋、港口以及架空輸電、輸油、輸氣管線的建設、管理單位按照氣象探測設施布點方案和相關規定設置氣象探測設施。
超高層建筑的建設、管理單位及所有人按照氣象探測設施布點方案和相關規定做好配合工作。
布點方案外其他需要設置氣象探測設施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五條??水務(海洋)、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民航等行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氣象探測活動,并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規定,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氣象臺站和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探測環境,依法予以保護。
在依法納入保護范圍的氣象臺站和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規劃資源部門在核提規劃設計條件或者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涉及水務(海洋)、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民航等行業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和氣象探測設施的探測環境保護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章? 氣象預報和預警
第十七條??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定時滾動發布未來四十八小時內公眾氣象預報;在主要節假日、國家和本市重大活動前,應當發布未來三至七天公眾氣象預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分別通過市、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變更或者解除。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升氣象預報準確率,健全氣象信息發布渠道,采取適老化、多語種等措施方便各類人群獲取氣象信息。
第十八條??廣播、電視臺站以及政府網站、客戶端等應當即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解除的,應當即時撤除。
機場、客運車站、港口碼頭、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和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的運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及時向公眾提示,并根據預報預警變化情況及時更新。
在發生極端災害性天氣等緊急情況下,本市電信運營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及時、準確、無償向用戶發送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電信、公共顯示屏等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擅自改動有關內容。國家對天氣實況的發布、傳播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對臺風、大風、暴雨、連陰雨、雷電、高溫、寒潮、大霧等進行實時監測、分析、預報,為公用事業、防汛指揮和應急搶險提供保障。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推動氣象服務升級,為環境、交通、建筑、教育、衛生等行業,文化旅游、低空經濟、農業等產業,以及瀕江臨海、高樓密集區、農村等特定區域提供專業氣象服務。
第二十一條??發生突發事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開展現場氣象跟蹤監測、預報,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服務。
為保障本市農業生產、交通安全、生態建設以及重大社會活動需要,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四章? 氣象災害防御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進行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應急管理、規劃資源、交通、水務(海洋)、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涉及空間安排的內容,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和水務(海洋)、交通、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公安、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門以及鐵路、公路、民航、通信、供電、供排水、燃氣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建設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及時共享災害性天氣以及與氣象相關的火險、農業災害、環境污染、道路擁堵、客運延誤、內澇和電網、通信故障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水務(海洋)、交通、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管理、公安、農業農村、綠化市容等部門,開展氣象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引導部門和公眾做好防御和應對。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按規定上報;發生極端災害性天氣情況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水務(海洋)、文化旅游、衛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門根據地理位置、建筑特性、行業特點、人員密集程度、單位規模等致災敏感因素,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并公布。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日常檢查制度,明確責任人,及時消除隱患,保障運營安全。
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發現存在氣象災害防御安全隱患的,及時督促其消除隱患。
第二十八條??國家規定必須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前款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雷電防護裝置日常檢查、維護責任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
鼓勵農村村民住房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推薦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通用圖紙應當包括雷電防護裝置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戶外招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定期開展防風避險巡查,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擱置物、懸掛物、附屬物脫落、墜落和樹木折斷等安全隱患,避免和減輕臺風、大風造成的危害。
第三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產業基地、產業社區涉及前款規定工程、項目的,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區域評估。前款規定的工程、項目或者其所在區域已經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且符合產業基地、產業社區建設等要求,并在有效期內的,不得重復評估。
第五章? 公共氣象數據開放和應用
第三十一條??本市促進公共氣象數據開放和應用,支持公共氣象數據產品服務創新,推動公共氣象數據在工業制造、現代農業、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金融服務等場景下的融合應用。
第三十二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安全可控、分類分級等要求,依托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數據資源平臺向社會開放公共氣象數據。
市氣象主管機構制定本市公共氣象數據開放目錄,明確數據開放的范圍、類型、條件等。
第三十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數據等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要求,推動實施公共氣象數據授權運營,提高公共氣象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優先支持在與民生緊密相關、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領域,有序開展公共氣象數據授權運營。
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數據部門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主體進行數據開發利用。
第三十四條??被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具備授權運營領域所需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人員設備配置,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內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授權運營的公共氣象數據范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標準等要求。
被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授權范圍內,依托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數據資源平臺提供的安全可信環境,實施數據開發利用,并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被授權運營主體應當確保數據依法合規使用,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被授權運營主體應當按照應用場景,向授權主體提出公共氣象數據需求。公共氣象數據需求應當明確公共氣象數據使用范圍、使用期限和安全管控等內容。
授權運營的公共氣象數據應用場景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通過合規性和安全風險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未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等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測雷電防護裝置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 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所稱的地方氣象事業包括為當地服務的氣象設施建設和管理、氣象預報預警、氣象災害防御、氣象科學技術研究和知識普及、氣候資源利用、公共氣象數據開放和應用等。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同時廢止。
轉載自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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